北京落户积分细则有哪些内容(2021北京落户积分细则)

2023-05-12 06:40:30  阅读 250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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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落户积分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三、在京连续缴纳御弯仿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闹档。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镇纤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北京落户积分细则

北京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1、就业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3分。

2、住所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0.5分。

3、学历大学专科(含高职) +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4、职住你从城六区去其他区居住,每满1年加2分,最高+6分。就业和居住都去其他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5、创新科技、文化领域,或国家级奖项最高+12分,或本市奖项最高+6分,只计最高分锋拆,不累计加分。

国新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有持股、工资符合一定条件,工作每满1年+2分,最高加6分。

创业企业投资就业,每满1年+2分,最高加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公司、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铅没,只计最高分。

6、缴税近3年连续纳税,且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年均10万及以上,或是企业老板,企业年均纳税20万及以上。+6分

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12分。

7、年龄不超过45岁,+20分

8、表彰如果你被银激枣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20分

9、守法被行政拘留处罚的,-30分。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北京积分落户加分明细?

北京积分落户加分明细如下:

1、年龄一般在35周岁到35周岁以下加分20分,在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加分10分。

2、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加分40分,大专学历加分30分,普通高中及中专学历加分20分。(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具有智能技术水平及专业技术的人员,这种智能技术水平或专业技术都是天津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加分在5到50分。(具体加分看是什么证书了)

4、社会保险最少满一樱镇年加分12分,例如保险上了4年,加分就是84分。(补缴不予计算积分,年龄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保除外)

5、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可加分40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

6、受地区的限制,各个地区分值不一样。(1)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0分。(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不予积分)(2)申请落户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不予积分)

7、职业工种如果不属于紧缺职业没有加分(看自己是否为紧缺职业请查询天津人力资源网站下载本年度紧缺职业悉誉明细),如果是紧缺职业加分在10—30分。

8、本人或企业在上一年度缴税额10万元及以上,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在津注册企业,个人在该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加30分;或3年之内纳税累计10万元以上可以加分20分。

9、已婚已育双方都在本市就业,配偶缴纳社保满24个月加分10分。(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及补缴社保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10、获得国家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20到30分,加分具体情况要看是什么奖项或荣誉称号。(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1、如果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6年以上加10分,10年以上加20分。

12、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方可获得积分。

申请人凭借职业资格证书例如:具有高级职称+50分;具有中级职称+40分;具有初级职称+20分;高级技师+30分;技师+25分;高级工+20分;中级工+15分;初级工+5分。(具体加分看是什么证书了)

13、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且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睁颂段,该专利自申请日起申请人或专利人未发生过变更+20分。(不累计加分,积分申请人通过变更获得的专利不能加分)

14、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5分。(不累计加分)

法律依据:

《积分落户政策》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

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北京落户积分细则有哪些内容?

北京落户积分细则有哪些内容?《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是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管理细则。《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5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态凯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帆唤唤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链瞎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第一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第三章 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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