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以及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
(三)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质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法律主观:二次供水规定如下: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对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并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法律分析: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处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次供管水人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达到所需要的标准。中达咨询就二次供管水人员管理制度和大家说明一下。
水泵房由经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颁发健康证的值班员管理,二次供水相关规章制度,应悬挂于生活水泵房内墙面醒目位置。
1、二次供管水人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管理,达到所需要的标准。中达咨询就二次供管水人员管理制度和大家说明一下。
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4、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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